4.6 设备设施


4.6.1 设备设施的评定应包括厨卫设备、给水排水与燃气系统、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、电气设备与设施4个分项,满分为70分。按照本标准附录D中表D.0.5的评定指标评分。
4.6.2 厨卫设备(18分)的评定内容应包括:厨房设施配置,整体厨房成套配置,卫生设施配置,整体卫浴成套配置,洗衣机、家务间和晾衣空间的设置。
    评定方法:选取各主要套型进行审查(各主要套型建筑面积之和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80%),每个套型抽查一套。
4.6.3 给水排水与燃气系统(18分)的评定内容应包括:给水排水和燃气设施的设置,热水供应系统或热水器和热水管道的设置,专用饮用水系统的设置,排水系统的设置,管道和管线布置。
    评定方法:选取同类型住宅楼,抽查一套住宅。
4.6.4 采暖、通风与空调系统(16分)的评定内容应包括:居住空间的采暖、通风、空调系统和设施,新风系统、厨房排油烟系统,卫生间排风系统。
    评定方法:选取各主要套型进行审查(各主要套型建筑面积之和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80%),每个套型抽查一套。
4.6.5 电气设备与设施(18分)的评定内容应包括:电源插座数量,分支回路数,电梯的设置,楼内公共部位人工照明。
    评定方法:选取各主要套型进行审查(各主要套型建筑面积之和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80%),每个套型抽查一套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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